一、制定背景
我省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二是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三是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间歇资金定期存放。目前,从全省层面来看,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均按照自身管理需要开展上述工作,管理方式不一,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存在机制不活、导向不明显、激励不强等问题。从省级财政层面看,在省级社保基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放、现金管理等公开招标工作中,评分指标缺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增量和增速,以及支持全省或本地区重大政策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的激励,与当前激励引导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亟须进行调整规范。
基于上述情况,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 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指标设置及实施要求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确立“坚持依法依规、安全优先、激励约束并重、公平公正“的管理原则。财政部门及相关预算单位在政策框架范围内科学设置评分指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评分指标一是突出激励导向。在兼顾总量的同时,充分考虑增量和增速情况,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努力程度。将紧扣当前财政经济发展改革重点领域工作,纳入财政指标体系,引入如贷款投放量、贷存比、贷款平均利率等新指标。二是充分体现差异性。考虑不同单位、不同行业领域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采取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
三、执行期限及其他事项
(一)此前省财政厅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签订的资金存放协议继续有效,到期后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进一步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